去年底,全國人大常委會表決通過了關于修改《勞動合同法》的決定,實施近五年的勞動合同法做出了首次修改。修改內容直指原先勞務派遣市場之弊,提高了勞務派遣公司的準入門檻,強化了派遣員工享有“同工同酬”權利的條款,對于勞務派遣的工作崗位也做出了限制規定,此外,對于違法勞務派遣單位的處罰力度也明顯加大了。這些法律條款的更改對于派遣員工、派遣單位和用工企業而言有何意義,記者采訪了東莞市人力資源局和相關業內人士,對相關條款作出具體解讀。
提高準入門檻——— 注冊資本200萬
舊法:在原先的《勞動合同法》第五十七條里,對勞務派遣單位只要求其應當按照公司法的有關規定設立,注冊資本不少于50萬。
新法:7月1日將實施的勞動法修正案,除了將注冊資本提升到200萬外,還要求其具有固定的經營場所和設施、具有符合相關法規的勞務派遣管理制度。此外還注明“經營勞務派遣業務,應當向勞動行政部門申請許可;經許可的,依法辦理相應的公司登記。”
信鴻實業發展有限公司高級運作經理劉賢春曾向記者表示,“由于入行門檻比較低,一些不正規的勞務派遣公司,通過犧牲員工的利益來獲利,讓我們這個行業的名聲不太好。對于整體正規的、能實現勞務派遣優勢的公司,反倒被淹沒了”。
市人力資源局的相關負責人也稱,“我們在監察中發現,大部分違法違規的勞務派遣公司都是只有幾個人的皮包公司。”他還表示,新法要求需要經過勞動部門批準才能經營勞務派遣業務,這加強了部門監管的力度。把注冊資本從50萬提升到200萬,要求要有固定的場所和設施等,可以淘汰不正規的公司,也能保證派遣工的利益。
強化同工同酬——— 合同應注明此條款
舊法:勞務派遣工依法享有同工同酬的權利,這一點在2008年的勞動法中就曾提到。
新法:修正案更強化了這一點,載明派遣員工與用工單位同類崗位的勞動者具有同工同酬的權利。此外還增加了,派遣工和勞務派遣單位簽訂的勞動合同、勞務派遣單位和用工單位訂立的勞務派遣協議,應當注明或者符合同工同酬這一法規。
市人力資源局的相關負責人表示,有些企業為了降低用工成本,濫用勞務派遣,同工不同酬是被派遣勞動者反映最為強烈的問題之一。這一修改是對這個問題的回應,根據法律規定,“用工單位應當按照同工同酬原則,對被派遣勞動者與本單位同類崗位的勞動者實行相同的勞動報酬分配辦法。用工單位無同類崗位勞動者的,參照用工單位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崗位勞動者的勞動報酬確定”。
控制用工時間——— 不能超過6個月
舊法:第六十六條對勞務派遣崗位的規定比較模糊,只要求是臨時性、輔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崗位。
新法:這“三性”要求在修正案中做了更細化的規定,臨時性是指存續時間不超過6個月的崗位;輔助性是指為主營業務崗位提供服務的非主營業務崗位;替代性是指用工單位的勞動者無法工作的一定期間內,可以由其他勞動者替代工作的崗位。
在修正案中,明文規定勞務派遣用工只是企業用工的補充形式,用工單位應當嚴格控制派遣工的用工數量,不得超過其用工總量的一定比例。這就意味國家對勞務派遣工的數量將有所限制。
市人力資源局表示,對用工數量的限制,是出于保證勞動者長久務工的考慮。多家企業和勞務派遣公司表示,“一般季節性用工都只要兩三個月就夠了”,因此對于新法中“臨時性”限定為6個月并沒有異議。而對于輔助性和替代性的定義仍感到比較模糊。華瑞成勞務派遣公司副總經理陳建就表示,“怎么界定主營崗位和非主營崗位,什么又是可替代的崗位,不同行業里都不一樣”。
處罰力度加強——— 非法經營最高罰所得5倍
新法:對違法的勞務派遣單位的處罰力度也加強了。新增了“如果未經許可擅自經營勞務派遣業務”,可以處以“沒收違法所得,并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可以處五萬元以下的罰款”這一條款。
市人力資源局表示,以前遇到違規用工的單位處罰力度沒這么大,違法成本低也是造成不規范用工的一個原因。法規修改后,可以起到肅清市場的作用。此外,該局相關負責人還提醒用工企業,“如果用工單位給被派遣勞動者造成損害的,勞務派遣單位與用工單位承擔連帶賠償責任”。即如果勞務派遣公司卷款潛逃,還將追究用工企業的責任,所以企業應選擇有資質的正規派遣機構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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